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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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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301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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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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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以现场
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2.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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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2 年 1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
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
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5 人,代表股份数 117,064,39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9.944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109,832,819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46.859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9 人,代表股份数 7,231,572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3.085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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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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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05 发行数量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7,1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3%;反对
957,20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72%;反对 957,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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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限售期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07 上市地点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08 募集资金总额及投向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27,48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997%;反对
936,3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7998%;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087%;反对 936,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68%;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45%。

     2.0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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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28,08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2002%;反对
936,3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799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6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0132%;反对 936,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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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056,09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29%;反对
7,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6%;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92,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5%;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5%。

     6. 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056,69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34%;反对
7,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6%;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93,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5%;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8.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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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6,106,9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1822%;反对
957,41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81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3,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57%;反对 957,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046,29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845%;反对
18,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5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83,0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49%;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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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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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30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彭文文




                                         麦   琪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