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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利:关于科利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3-01-11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3-001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利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850                   股票简称:科达利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159.35 元/股
    转股起始时间:2023 年 1 月 16 日
    转股截止时间:2028 年 7 月 7 日
    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
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1143 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5,343,705 张,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3,437.05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6.61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1,510.44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518Z0084 号)。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2〕715 号”文同
意,公司 153,437.05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
易,债券简称“科利转债”,债券代码“127066”。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 月 16 日)起至
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8 年 7 月 7 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15,343,705 张
    (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3,437.05 万元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至 2028 年 7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六)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
之日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 月 16 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8
年 7 月 7 日)止。
    (七)转股价格:人民币 159.35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
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科利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单位为 1 张,每张面额为人民币 100 元,转换
成最小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
数量。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
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
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该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
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2023 年 1 月 16 日至 2028 年 7 月 7
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公司未发生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

    (二)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59.3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
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正幅度
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
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并
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
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该不足转
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
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
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
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
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

算尾)。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
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科利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