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3-047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 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并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 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基本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计于 2023 年 7 月末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 为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50,950 万元全额募足,不考虑发行费用的 影响; 4、在预测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数时,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数为基础,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70,324,233 股(最终发行的股份 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和股权激励行权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将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 90,118.3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84,565.39 万元。假设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 较 2022 年增长 10%;(2)较 2022 年增长 30%;(3)较 2022 年增长 50%;该 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6、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 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以上假设仅为测算使用,并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元 2023 年度 项目 2022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 234,414,111 234,414,111 304,738,344 假设一:公司 2023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 2022 年度的增长率为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01,183,151.59 991,301,466.75 991,301,466.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845,653,897.91 930,219,287.70 930,219,287.70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023 年度 项目 2022 年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86 4.23 3.2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82 4.19 3.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3.62 3.97 3.05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 3.59 3.93 3.03 股收益(元/股) 假设二:公司 2023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 2022 年度的增长率为 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01,183,151.59 1,171,538,097.07 1,171,538,097.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845,653,897.91 1,099,350,067.28 1,099,350,067.28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86 5.00 3.8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82 4.95 3.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3.62 4.69 3.61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 3.59 4.65 3.58 股收益(元/股) 假设三:公司 2023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 2022 年度的增长率为 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01,183,151.59 1,351,774,727.39 1,351,774,727.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845,653,897.91 1,268,480,846.87 1,268,480,846.87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86 5.77 4.4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82 5.69 4.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3.62 5.41 4.16 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 3.59 5.35 4.13 股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短期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 定程度摊薄。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将相应增 加。由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项目的效 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需要在投产后逐步体现,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可能短期内会有所下降;但是随着募集资金效益的逐步实现,这一状况将得到逐 渐改善。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 益率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 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 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锂电池精密结构件提供商,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 精密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锂电池结构件安全性、一致性、适用性和轻 量化水平等关键技术方面形成了核心技术优势,且拥有业内最广泛的客户基础, 与包括 CATL、中创新航、松下、LG 在内的全球大型锂电池生产商建立了紧密的 合作关系,未来随着市场规模和客户需求的快速增长,公司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 件业务有望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 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将以现有主营业 务和核心技术为基础,顺应下游新能源汽车和锂电池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进一 步扩大产能,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以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保持在动力锂电池 精密结构件行业的领先地位。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主要管理团队、技术人员均在相关行业服务多年,核心团队大部分成员 从公司创立初期就在公司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在产品研发、生产管理、 品质控制、市场开拓等方面均拥有独特的优势,能够深入了解客户诉求和行业发 展趋势,很好地把握公司的新兴业务和未来发展方向,不断挖掘和实现新的业务 增长点。 2、技术储备 公司作为国内最早从事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之一,在业 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在技术、专利、设备等领域的布局。经过多年的研发投 入,公司具有强大的新产品和前瞻性技术研发能力,在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领 域形成了较强的核心技术储备以及独立、清晰的专利优势。公司自主研发并掌握 了多项核心技术,均为客户服务提供了较强的技术支撑。此外,公司拥有强大的 模具开发技术,持续自主开发了众多型号产品的模具,且模具精度高,开发周期 短。在终端产品更新换代加快、产品型号不断丰富的市场环境下,强大的模具技 术可快速定制产品,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奠定了公司精密结构件业务扩展的良好 基础。 3、市场储备 公司拥有业内最广泛的客户基础,凭借先进的技术水平、高品质的生产能力、 高效的研发和供应体系、优异的产品品质,吸引了国内外众多高端优质客户,已 与 CATL、中创新航、亿纬锂能、欣旺达、力神、蜂巢能源等国内领先厂商以及 LG、松下、特斯拉、Northvolt、三星等国外知名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 关系。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 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制度,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有关内容,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相关内容。 (四)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业务的进一步拓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导向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项目的投 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争取尽快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尽量降低本次发行对 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公司未来的人力资源发展将围绕公司近期业务发展计划和长期业务发展规 划展开。公司将全方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完善研发、生产、质控等各方面 的人才配备,建立人才梯队储备制度,通过人才引进带动公司技术团队、管理团 队和员工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继续推进公司学习型组织的建设,通过加强公 司和部门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激励制度和考 核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 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 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对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临时)会议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对有关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事项就相关财务指标及分析等相关内容的修订和调整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