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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荣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
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
材料,现就以下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 公司《 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
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4)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综上,我们经认真
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根据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是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
资本市场形象,不断增加的净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公司为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以2018年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为基数,
2019-2021年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40%、85%
的业绩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
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
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冠强




    赵绪新




    何志民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