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荣技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2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2 月 11 日
第1页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12 月 11 日
致: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捷荣技术”或“公司”)的委托,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捷荣技术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
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以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对捷荣技术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
证。同时,本所还核查、验证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
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捷荣技术有关人员进行
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得到捷荣技术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
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捷荣技术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2 月 11 日
第2页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而
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捷荣技术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公告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5:00 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园科发路 3 号长城科技大厦 2 号楼 13 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2 月 11 日
第3页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9,90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2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
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9,90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2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902,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 169,902,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2 月 11 日
第4页
同意票为 169,902,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2 月 11 日
签署页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罗珂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刘翔 律师 李梦帆 律师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