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荣技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8-050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 3 号长城科技大厦 2 号
楼 13 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169,902,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29%。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169,901,20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2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1,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数量 1,200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1,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3.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律师、李梦帆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9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9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9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翔、李梦帆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