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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荣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3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
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
材料,现就以下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12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
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任感及使命感,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
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12月12日,
并同意以4.52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冠强




    赵绪新




    何志民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