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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帅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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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星
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
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 99 号公司一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
系统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 点半至 11 点半,下午 13 点至 15 点期间进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 点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 点期
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0,507,78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47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407,3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34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2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50,507,1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0,507,1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0,507,1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506,7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50,507,1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507,1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506,7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506,7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余飞涛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