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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帅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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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
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 99 号公司一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
系统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进行;互联网
投票系统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4,972,28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1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972,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11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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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623,4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孙华民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4,972,2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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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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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丽慧




                                                                         202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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