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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帅尔: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2  

                        股票代码:002860                 股票简称:星帅尔                 公告编号:2022-052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杭州星帅尔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系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913301007161431629。
                                           913301007161431629。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营范围是:生产:继电器,厨房电子设备,     范围是:生产:继电器,厨房电子设备,片式
                                           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变频控制器,密封接线
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变频控制器,密     插座, EVA 胶膜材料、太阳能组件。销售:本
封接线插座。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     公司生产的产品;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太阳能电站和分布式电站设计、安装;货物进
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6 个月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事项。                                      项。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中对原请求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的意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理由。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束当日下午 3∶00。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不得变更。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载入会议记录。                             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为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清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处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 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十六)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大会批准。                                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书面确认意见。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聘期 1 年,可

服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以上修改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

司章程》变更等相关报备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