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88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 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 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 99 号公司一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 系统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 9 点 25 分,9 点半至 11 点半,13 点 至 15 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9 点 15 分至 15 点期间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9,670,74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5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601,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2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7,1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4 %; 反对: 2,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6 %; 弃权: 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7,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1,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 9、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7,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5 %; 反对: 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5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9,668,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5 %; 反对: 2,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曹丽慧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