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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帅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7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星
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
审慎讨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向
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8.58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鲍世宁、方明泽、曾荣晖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