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宠股份: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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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
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一)公司的实际情况,包括:公司营业收入、经营业绩、现金流量、短期
及长期融资能力;
(二)公司发展目标,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未来资金需求、预
计未来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
(三)外部环境及变化趋势,包括:经济发展周期、国家金融政策、信贷环
境、融资成本;
(四)股东关于分红的意愿与要求、独立董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
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二)利润分配时间间隔、最低比例
未来三年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时期,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
经营业务、产品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
股东的支持。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
股东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行使上述职权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
公司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
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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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 年 0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