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宠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0-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517 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宠股份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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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中宠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9 月 15 日,中宠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中宠股份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郝忠礼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中宠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宠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宠股份董事会。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4 人,代表股份 107,760,163 股,占中宠股份股本总额的 60.3017%。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宠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宠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7,760,063 股,反对 1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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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彦宇
孙继乾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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