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099-7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099-7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 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 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 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1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查验相关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 以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 人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4月1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批准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 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0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1,002,505股新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627号”核准文件的基础上,发行人与 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称“《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对象名单。经核查,2020年9月21日至2020 年9月23日期间,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分别以快递、邮件方式向其与发行人共同确 定的124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邀请该等投资者在 接到《认购邀请书》后于2020年9月24日9:00—12:00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2 报价。 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具体发送对象包括2020年8月3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可联系的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 无关联关系的17名股东(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20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表 达认购意向的73名投资者。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 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为 35.52 元/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0 年 9 月 24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共收 到 25 名投资者反馈的《申购报价单》。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报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38.04 2,000.00 1 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62 4,000.00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40.01 2,000.00 39.10 3,700.00 3 宋永 36.10 5,000.00 3 申报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4 由其中 35.52 2,600.00 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00 2,000.00 41.88 2,500.00 6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18 3,500.00 39.18 5,000.00 7 西藏福聚投资有限公司 36.00 3,500.00 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57 6,000.00 37.74 5,000.00 9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41 8,000.00 35.52 10,000.00 40.28 3,000.00 10 葛卫东 38.04 5,000.00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52 2,000.00 38.01 2,000.00 12 郭伟松 36.01 3,000.00 35.52 4,000.00 13 煜德投资佳和精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7.75 4,000.00 14 乐道成长优选 2 号基金 37.75 2,000.00 15 乐道成长优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7.75 2,000.00 16 乐道成长优选 4 号基金 37.75 2,000.00 37.74 2,000.00 1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52 2,000.00 40.92 5,980.00 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 18 39.60 5,990.00 企业(有限合伙) 37.40 6,000.00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19 42.00 2,000.00 (有限合伙) 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75 2,000.00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37.74 4,000.00 21 (有限合伙) 35.96 5,000.00 40.31 8,140.00 2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01 11,040.00 37.50 3,560.00 2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00 9,700.00 35.80 10,300.00 24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6.13 5,000.00 25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8.10 2,500.00 4 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 的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 有效。 经查验,以上有效报价之《申购报价单》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 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7.50 元/股,发行数量为 17,373,312 股,认购资金总额为 651,499,200 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限售期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月)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1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有限合伙)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533,332 19,999,950.00 6 个月 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 3 1,597,333 59,899,987.50 6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33,333 49,999,987.50 6 个月 5 宋永 986,666 36,999,975.00 6 个月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43,990 110,399,625.00 6 个月 7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66,666 24,999,975.00 6 个月 8 葛卫东 1,333,333 49,999,987.50 6 个月 9 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10 郭伟松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煜德投资佳和精选 3 号私募证券 12 1,066,666 39,999,975.00 6 个月 投资基金 5 序 限售期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月) 13 乐道成长优选 2 号基金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14 乐道成长优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15 乐道成长优选 4 号基金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16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33,333 49,999,987.50 6 个月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17 1,066,666 39,999,975.00 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1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3,333 19,999,987.50 6 个月 1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5,330 9,199,875.00 6 个月 注:限售期 6 个月的起算时点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算。 (四)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25日分别向各发行对象发出了《烟台中宠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称“《缴款通知书》”), 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 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经查验,《缴款通知书》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2.签署认购协议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已分别签署了《烟台 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称“《认购 合同》”)。 经查验,《认购合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6 3.缴款与验资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和信验 字(2020)第 00003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止,宏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开立的申购资金专户(账号: 8110701412900043812)已收到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 者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申购款 666,599,200.00 元人民币,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资金总额为 651,499,200.00 元。 需要说明的是,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 缴纳认购款项。根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已经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上午 10:58 分向其发送付款指令,因银行操作原 因,导致相关款项未能在当日 12:00 之前划出。鉴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 完全履约意愿,且已经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足额支付认购款项,发行人与主承销 商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认购行为予以认可。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和信验 字(2020)第 00004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发行人收 到上述特定发行对象以货币资金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柒万 叁仟叁佰壹拾贰圆整(RMB17,373,312.00 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发 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96,075,132.00 元,实收资本人 民币 196,075,132.00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合 同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关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根据本次发行的簿记情况及发行对象提交的资料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 况如下所示: 1.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芜湖弘唯”) 根据芜湖弘唯提供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芜湖弘唯以其管理的弘唯基石 华德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弘唯基石华德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LC362,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芜湖弘唯,管理类型为受 托管理,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芜湖弘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芜湖弘唯系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延立),主要经营场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 集中区管委会 B 楼 319-A 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芜湖弘唯已经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9274,机构类型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信证券”) 根据国信证券提供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国信证券以其管理的“国信证 券鼎信定增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国信证券鼎信定增精选 2 号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经查验相关备案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 8 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国信证券鼎信 定增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 续,产品编码为 SJW084,管理人为国信证券;“国信证券鼎信定增精选 2 号资 产管理计划”已经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产品编码为 SJW085,管理人为国信证券。 3.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马鞍山中安基石长三角发展新动能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 安基石”)提供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中安基石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经查 验中安基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中安基石系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维),主要经营场所为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 飞大道 277 号 2 号楼 505 室,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中安基石 已经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LG210,基金 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安基石提供的认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中安基石的管理人乌鲁木齐凤凰 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0502,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中安基 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与本次参与认购的芜湖弘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乌鲁木齐昆仑 9 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香港”) 根据中金香港提供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中金香港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 根据中金香港的执照复印件,中金香港系在香港注册的法律实体,业务性质为资 产管理,地址为 29/F INTERNATIONAL FINANCE CTR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HK。经查验,中金香港持有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核发的 “QF2013ASF227 号”《经营证券业务期货许可证》,证券业务期货经营范围为 “境内证券投资”。 5.宋永 根据宋永提供的认购资料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宋永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宋永,男,1970 年 9 月生,身份证号码为 23082719700929****,住址为郑 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71 号院。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证基金”) 根据兴证基金提供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兴证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 示信息,兴证基金系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兰 荣,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金陵东路 368 号,经营范围为“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 站公示信息,兴证基金已经被纳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7.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益安”) 根据北京益安提供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北京益安以其管理的益安富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经查验相关备案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益 10 安富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编号为 SJN656,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北京益安,托 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北京益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北京益安系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意,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住所 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 A 座 8 层 1006 号-1,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 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北京益安已经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6100,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 8.葛卫东 根据葛卫东提供的认购资料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葛卫东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葛卫东,男,1969 年 2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319690227****,住址 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99 弄。 9.北京信复创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信复”) 根据北京信复提供的认购资料及申购报价单,北京信复以其管理的信复创值 立勋进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经查验相关备案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 信息,信复创值立勋进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办理私募基 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Y3479,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北 京信复,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根据北京信复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北京信复系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耿立勋,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住所为北京 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6 层办公楼二座 614,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北京信复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051,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 10.郭伟松 根据郭伟松提供的认购资料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郭伟松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郭伟松,男,1974 年 11 月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1125 ****,住址 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 267-6 号。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 根据东方证券提交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东方证券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 示信息,东方证券系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10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 市),法定代表人为潘鑫军,注册资本为 699,365.5803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 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 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 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12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煜德投资佳和精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乐道成长优选 2 号基金、乐 道成长优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乐道成长优选 4 号基金 根据上海煜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煜德”)提供的认购 资料及申购报价单,上海煜德以其管理的煜德投资佳和精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乐道成长优选 2 号基金、乐道成长优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乐道成长优 选 4 号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经查验相关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上海煜德管理 的煜德投资佳和精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乐道成长优选 2 号基金、乐道成长 优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乐道成长优选 4 号基金的备案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产品性质 1 煜德投资佳和精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SGZ663 2020.1.8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乐道成长优选 2 号基金 S64197 2015.7.2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乐道成长优选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S66577 2015.8.2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乐道成长优选 4 号基金 S60034 2015.8.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查验上海煜德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上海煜德系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靳天珍,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宝山区高 逸路 112-118 号 6 幢 2888 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登记证明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 示信息,上海煜德已经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 记编号为 P1065676,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3.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太平基金”) 根据太平基金提交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太平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 根据太平基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太平基金系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范宇,注册资本为 40,000 万元,住所为上海 13 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 号 5 幢 101 室,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太平基金已经被纳入公募基金 管理人名录。 14.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菱津 杉”) 根据华菱津杉提交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华菱津杉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 经查验华菱津杉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华菱津杉系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2 日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长沙华菱琨树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曾顺贤),主要经营场所为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AL309 室,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经 查验华菱津杉的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示信息,华菱津杉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D2351,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人为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 站公示信息,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0798,机构类型为私募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 根据华夏基金提交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华夏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 根据华夏基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系成立于 1998 年 4 月 9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明辉,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住所为北 14 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经营范围为“(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 (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查验,华夏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 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 示信息,华夏基金已经被纳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1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财通基金”) 根据财通基金提交的认购资料和申购报价单,财通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并获配。 根据财通基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网站公示信息,财通基金系成立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理芬,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住所为上 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财通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 券期货业务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gs.amac.org.cn/)网站公 示信息,财通基金已经被纳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 根据认购对象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最终获配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 商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承销商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认购合同》,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 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未向发 15 行对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收益与差额补偿安排。 综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方案 规定的条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承销商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 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 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收益与差额补偿安排。 四、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 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 发行对象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 关联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承销商未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向本次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收益与差额补 偿安排。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19名发行对 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2020 年 10 月 9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