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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宠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30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将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任期届满。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换届选举,根据第二届董事会推荐,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次
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本次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其中独立董事同
时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条件,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郝忠礼先生、伊藤范和先生、江移山先生、郝宸龙
先生、张蕴暖女士、史宇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曲之
萍女士、聂实践先生、邹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刘淑清女士本人的身份、专业素养及其工作履历等信息进行必要的核
查, 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资格与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刘淑清女士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曲之萍                  聂实践                   邹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