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宠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044 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宠股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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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中宠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1 月 14 日,中宠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和《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中宠股份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郝忠礼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中宠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宠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宠股份董事会。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10 人,代表股份 110,281,139 股,占中宠股份股本总额的 56.2443%。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宠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宠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10,281,139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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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2021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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