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宠股份: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年3月)2022-04-16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3 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定,制定本章程。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务总监。

                 不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式。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件和价格应该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权利。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上述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上述
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烟台中宠食品有限公 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烟台中宠食品有限公
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上述发起人股 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上述发起人在
份数额和持股比例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公司整体变更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持股

                                股权比例          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股)
                                  (%)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股)
         烟台中幸生                                                                 (%)
   1     物科技有限 30,465,000.00         30.47
                                                           烟台中幸生
               公司                                  1     物科技有限 30,465,000.00         40.62
         日本伊藤株                                              公司
   2                      13,162,500.00   13.16
            式会社                                         日本伊藤株
                                                     2                      13,162,500.00   17.55
         VINTAGE      W                                       式会社
         EST    ENTER                                      VINTAGE      W
   3                      3,600,000.00    3.60
         PRISES,LIM                                        EST     ENTER
                                                     3                      3,600,000.00    4.80
               ITED                                        PRISES,LIM
         宁波北远创                                              ITED
         业投资中心                                        宁波北远创
   4                      2,250,000.00    2.25
           (有限合                                        业投资中心
                                                     4                      2,250,000.00    3.00
               伙)                                          (有限合
         烟台源金投                                              伙)
   5                      1,500,000.00    1.50
         资有限公司                                        烟台源金投
                                                     5                      1,500,000.00    2.00
         烟台和正投                                        资有限公司
   6     资中心(有 24,022,500.00         24.02
                                                     6     烟台和正投 24,022,500.00         32.03
           限合伙)
       合 计       75,000,000.00   75.00              资中心(有
                                                        限合伙)

                                                   合    计        75,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
                                            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
                                            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
                                            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议 ;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其所得收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 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 质询或者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面报告。                                   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项;                                       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大会将设置
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
会。                                     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监事会的同意。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告知临时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案的内容。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式通知各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公司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记日;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不得变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         第六十条     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所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决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监事主持。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删除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故解除其职务。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数的 1/2。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不会导致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的辞职自 况。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不会导致董事会
    若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低于法定人数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续履行职责。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
况)等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与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 提名与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决定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十六)决定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但未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捐赠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对外捐
    ……                                    赠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3 天通知,但在 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但在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
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                                       ……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
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                                 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                                       讼;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会会议。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期报告。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薄。公司的资产不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薄。公司的资产,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                                 取。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的派发事项。
    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在当年利润分配         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在当年利润分配
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 10%,并确保该等分 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并确保该
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
                                         公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方式发出:                                   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传真、电子邮件。             (三)以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应的担保。                                   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日报》上公告。                               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公司。                                      解散公司。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                                    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有歧义时,以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
    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