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0-31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鹏鼎控
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本次 IPO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包括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16,670,534.88 元及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262,248,940.33 元,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
资金。
独立董事:许仁寿、黄崇兴、张波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