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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鼎控股: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10-31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鹏鼎控

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本次 IPO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包括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16,670,534.88 元及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262,248,940.33 元,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

资金。

                               独立董事:许仁寿、黄崇兴、张波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