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2018年10月)2018-10-31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内控机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
系,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鹏鼎控股(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
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
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不少于五人,具体成员包括:
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法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以及可能涉及公司重大信
息生成和传递的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及传递补
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
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
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
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
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
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
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
议召开前 10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
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
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
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
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
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
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
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
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
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
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一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