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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鼎控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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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鼎控股(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鼎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鹏鼎控股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1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
下午 14:30 时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松罗路鹏鼎园区厂房 A11 栋 1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鹏鼎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告的《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844,773,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79.810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0,774,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40%。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885,547,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57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2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鹏鼎控股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鹏鼎控股的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19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提案》




                                   4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1,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
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5%。关联股东美港实业有限公司、集辉国际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股东在相关议案中已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辉




                                    见证律师:
                                                   蒋雪雁




                                                   程   舟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