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北京 Beijing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 Ko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嘉里建设广场 T1 座 17 楼 电 话 Tel.: 86-755-8159-3999 邮政编码:518048 传 真 Fax: 86-755-8159-3900 17/F, Tower One, Kerry Plaza 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48, China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鼎控股(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鼎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鹏鼎控股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1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 下午 14:30 时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松罗路鹏鼎园区厂房 A11 栋 1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鹏鼎控股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公告的《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844,773,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79.810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0,774,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40%。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885,547,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57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2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鹏鼎控股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鹏鼎控股的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19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提案》 4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1,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 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5%。关联股东美港实业有限公司、集辉国际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同意票为 1,885,546,41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反 对票为 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1,0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202,349,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93%;反对票为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2%;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股东在相关议案中已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辉 见证律师: 蒋雪雁 程 舟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