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3-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鹏
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鼎控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计部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审计部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另,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
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审计部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
有限公司、宏恒胜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鹏鼎国际有限公司及鹏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7.6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38%;纳入评价范
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
化)、风险评估、控制活动(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生产管理、销售业务、资产
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全面预算、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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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沟通(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财务报告)、内部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
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生产管理、资产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审计部依据《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等 2 项法
条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并参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
重要性』指南,对重要性水平的参考数值,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经参酌同业并作比对,建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具体如
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内控缺陷导致的已发生或
重大缺陷 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错 ③被注册会计师发现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
报≥营业收入的 1% 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① 控制环境无效;
②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营业收入的 0.5%≤内控缺
陷导致的已发生或年度预 ③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缺陷
计(可能)发生的错报<营 ④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
业收入的 1%
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
控制;
内控缺陷导致的已发生或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一般缺陷 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错 陷。
报<营业收入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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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大 于 营 业 收 入 的 1%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重大缺陷 (含),或受到国家级政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府部门处罚致对公司造 ④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成较大负面影响 ⑤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①公司因管理失误致发生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
达营业收入的 0.5%(含)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重要缺陷 ~1%,或受到省级政府部 ②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
门处罚致对公司造成负 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之情
面影响 况;
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小于营业收入的 0.5%,
一般缺陷 或受到市级政府部门处
罚致对公司造成负面影
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各项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相关文件;
抽查公司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访谈公司
相关人员等途径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
督等多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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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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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斌元 宁小波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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