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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鹏鼎控股(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由于2名激励对象离职,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因此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

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向符合条件的 28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8.5 万股。



                                          独立董事:许仁寿、张波、赵天旸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