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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2023-02-21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和《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
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间接控股
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性,
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许仁寿     张波     张沕琳

                                                          202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