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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6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鹏鼎控股(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提名委员会委员
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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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财务负责人除外);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公司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候选人提名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予以搁置,
或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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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首
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首席执行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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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日期。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在
此情况下,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
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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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
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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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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