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鹏鼎控股: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938          证券简称:鹏鼎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8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176.3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760%。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
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鹏鼎控股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
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0)。
    3、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提案》、《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提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2)。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如下: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故对公司此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授予 287 名激励对象 1,00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因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16.94 元/股调整为 16.44 元/股。同时,公司
董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自激励计划授予日至登记日,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
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 万股,公司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8.5 万股调
整为 1,004.5 万股,实际授予对象由 287 名调整为 286 名。

    5、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10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16.44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
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提案》,批准对 10 名已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7、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19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718,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16.44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
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19 名已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18,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10、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

    根据《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20%。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7 月 9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
期将于 2023 年 7 月 8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授予权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2 年度报告披露 2022 年
授予权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条件需满足: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不    度营业收入为 362.11 亿元。公司
低于 353 亿元。                                                层面的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公司按照公司内部《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
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个人
                                                               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中除 19 名
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已离职不满足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
                                                               条件及 1 名激励对象考核为 C 级
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解除限售比
                                                               以外,其余 256 名激励对象考核
例:
                                                               B 级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锁比例     100.00%     100.00%       0.00%      0.0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到期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二期限售
股后续将由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10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2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16.44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19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18,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16.44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2)。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
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解除限售人数:256 人。
    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76.3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60%。
    5、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   剩余尚未解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
                          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限售的数量   除限售的数   量占目前股本总额
                          数量(万
                                       (万股)   量(万股)     的比例(%)
                            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
                           881.5       176.3        528.9         0.0760%
      (256 人)
         合   计           881.5       176.3        528.9         0.0760%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
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56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
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
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到期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
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根据《2021 年激励
计划》和《考核办法》规定所需满足的条件均已满足,相关激励对象尚需在进入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方可办理相应解除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4、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