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二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唐云、严林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 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四、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3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4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1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2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7 3-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发行人、天箭科技 指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箭有限 指 成都天箭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身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指 公司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证券法》 指 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首发管理办法》 指 年修订) 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普通股股 股票、A 股 指 票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1,790 万股 本次发行 指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会计师、会计师、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中联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审计报告 指 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0] D-0015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 [2020] D-0020 号)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原因所致。 3-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唐云、严林娟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唐云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 级副总裁。曾作为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参与红旗连锁、宏辉果蔬、成都燃气等 IPO 项目,盛和资源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露天煤业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阳谷华 泰非公开发行、王府井非公开发行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推荐的项目有丰林 集团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严林娟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曾作为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参与振华科技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威股份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盛和资源 2016 年 重大资产重组、川化股份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成都燃气 IPO 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伏江平,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伏江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奇信股份 IPO、三益江海 IPO、宜安科技非公开、万科深铁 资产重组、大族激光股权激励、雷柏科技股权激励、云南万绿新三板、电明科技 新三板、辰奕智能新三板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钟伟、严砚、蒲飞、李普海、邓海灵、 幸戈、杨骏威。 张钟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3-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中国国旅 IPO、中国水电 IPO、兴源过滤 IPO、翠微 股份 IPO、中国电影 IPO、景兴纸业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兰花科创 2012 年 公司债、翠微股份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翠微股份 2016 年公司债等项目。作为 保荐代表人曾推荐的项目有东方园林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歌华有线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丰林集团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成都燃气 IPO 等项目。 严砚先生: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 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西藏城投重组上市,通威股份 2018 年可转换债券等项目。 蒲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通威股份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通威股份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露天煤业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乐惠国际 IPO、潞安环能 2017 年公司债、通威股份 2018 年可转换债券等项目。 李普海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厦门信达 2014 年非公开发行、通威股份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通威股份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龙元建设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丰林集团 2017 年非公开发行、通威股份 2018 年可转换债券等项目。 邓海灵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部泰力、天之游、龙者新材、精工智能等新三板挂牌、 定向发行及持续督导工作,中铁建昆仑 ABN 等项目。 幸戈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曾主持或 参与的项目有:精工智能新三板定向发行。 杨骏威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丰林集团 2017 年非公开发行、通威股份 2018 年可转换债 券等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 9 号楼 B 座 3-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成立时间: 2005 年 3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5,3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楼继勇 董事会秘书: 王艳 联系电话: 028-85331008 主营业务: 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拥有发行人权益和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 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控部审核 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 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3-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 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 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2018 年 8 月 6 日向质控部提出 底稿验收申请;2018 年 4 月 2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8 月 14 日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对本项 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 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 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3-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 3-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 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 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 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 3-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 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 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 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 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 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 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 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 12 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 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 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 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 3-1-1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 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 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 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 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 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 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 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 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四、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3-1-1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1-1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 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 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2018 年 8 月 20 日,天箭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8 年 9 月 5 日,天箭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 行性的议案》,公司决定增加募集资金总额至 48,000.00 万元(不含发行费用), 将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由 8,000 万元调增至 10,000 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 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 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 3-1-1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 体,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 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主体资格、规范 运行、财务与会计等内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天箭有限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17 日,是由伍文英(现名伍丽璇)、陈亚平、 刘颖强、张孝诚、梅宏等 5 名自然人和鼎天软件有限公司、四川省国际经济科技 发展促进会共同设立。 发行人系以其前身天箭有限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159,013,683.92 元 折 股 , 通 过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其 中 50,000,000.00 元作为股本,其余 109,013,683.92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71221389K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 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 资本的验资报告,查阅了相关财产交接文件和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确认发行人股 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 3-1-1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理完毕。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 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 主要包括弹载固态发射机、新型相控阵天线及其他固态发射机产品。经核查发行 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发行人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资料和相关财务资料,发行人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为楼继勇,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承 诺和声明文件,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股东 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3-1-1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架构、治理制度、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文件,独立董事、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等相关文件,并考察了 相关机构运作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已于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前 的辅导工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 (含 5%)的股东在辅导过程中参与了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与 讨论交流。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 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胜任能力和 勤勉尽责情况、薪酬及兼职情况、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了与任职情况 及资格有关的三会文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内部控制环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内控制 度的运行,会计管理控制的相关资料和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被有效地执行,能够合 3-1-1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 定: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证券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 务数据如下: 3-1-1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计 57,101.50 46,049.99 37,483.24 负债总计 19,497.07 18,053.21 17,297.96 所有者权益 37,604.43 27,996.78 20,185.28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27,676.65 27,640.31 17,544.06 营业利润 11,379.04 11,344.48 4,734.96 利润总额 11,243.46 11,642.16 4,538.50 净利润 9,607.65 9,955.50 3,289.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9,329.30 9,324.41 6,051.12 利润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4.11 6,059.64 4,683.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71.54 -3,042.51 393.3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4.49 -7,805.61 2,485.0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41.16 -4,788.48 7,561.54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实地抽查复核相关制度执行 情况。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3-1-1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合同以及相应凭证, 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根 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 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各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 和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 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 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 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289.00 万元、9,324.41 万元和 9,329.30 万元,最 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7,544.06 万元、 27,640.31 万元和 27,676.65 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总额为 5,36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0%,不高于 20%; (5)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为 14,653.37 万元,不存 3-1-1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8、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 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 9、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如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行业环境、竞争态势、业务经营模式、盈利 模式、关联关系、主要财务指标和战略规划等,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1-2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我国军工行业高度集中的经营模式导致军工企业普遍具有客户集中的特征。 武器装备的最终用户为军方,而军方的直接供应商主要为十二大军工集团,其余 的涉军企业则主要为十二大军工集团提供配套供应。而十二大军工集团各自又有 其业务侧重,导致相应领域的配套企业的销售集中度较高。目前公司最主要的客 户为军工集团下属的A单位和B单位。报告期内,公司对前述两个客户的销售收 入合计分别为16,016.88万元、25,456.80万元和23,073.0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91.29%、92.10%和83.37%。 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形成了密切配合的合作关系,按照军品供应的体系,通 常定型产品的供应商不会轻易更换,且公司积极研发满足现有客户需求的新产 品、积极拓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减少客户集中度高的潜在不利影响。但如果 公司在新业务领域开拓、新产品研发等方面进展不利,或现有客户需求大幅下降, 则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订单取得不连续可能导致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最终客户为军方,由于我国国防工业正处于补偿式发展阶段,下 游客户每年对公司的采购量稳步上升,公司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相应增长。报告 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7,544.06万元、27,640.31万元和27,676.65万元,公司 的营业收入逐年上升。 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为军方,用户对公司产品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求且 单个订单的金额较大,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公司签订的单个订单执行周期较 长。受最终用户的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和国防需要间歇性大幅调整采购量 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订单延迟的情况。订单的具体项目及数 量存在波动,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交货、验收较为集中, 另一段时间交货、验收较少,导致收入实现在不同年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从而 3-1-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收入规模 符合要求,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军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起到促进作用。国家一直重 视对西部企业和军工企业的政策支持,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政策优惠有望保持延 续和稳定,但是未来如果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税收优惠资 格不被核准,将会对本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由于公司主要从事军品业务,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其中,公司与国内军 工单位签订的销售和研制合同中的合同对方真实名称、产品具体型号和名称、单 价和数量、主要技术指标、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的销量、最终客户的真实名称 等涉密信息,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公司对该等信息予以脱密披露。发行人获取的 资格证书具体信息、国家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等涉密信息,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公司对该等涉密信息予以豁免披露。 发行人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系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不构成 重大障碍或实质性不利影响,但上述部分信息豁免披露或脱密披露可能对投资者 了解公司详细的生产经营及财务信息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国家政策的支持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公司所处行业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 产业,受到国家的鼓励与大力扶持,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实施 序号 政策名称 发文单位 主要相关内容 时间 1 2006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 国务院 提出了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并 3-1-22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实施 序号 政策名称 发文单位 主要相关内容 时间 年 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将大型应用软件的发展列入优先发展主 (2006—2020年)》 题;纲要中确定并安排了16个国家科技重 大专项,其中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 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 业建设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科研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 2007 原国防科 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非公有制企 2 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 年 工委 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 设的指导意见》 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 化等。 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 2007 原国防科 的登记、信息获取、资质条件与审批、参 3 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 年 工委 与范围与审批及其他相关政策等提出了 南》 具体要求。 “机载设备、任务设备、空管设备和地面 保障设备系统开发制造”、“航空、航天 201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国家发改 技术应用及系统软硬件产品、终端产品开 4 年 目录(2011年本)》 委 发生产,集成电路设计”、“多普勒雷达 技术及设备制造”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 业。 国家发改 委、科技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 将“空管全固态一次雷达和S模式二次雷 2011 部、工信 5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达”列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 年 部、商务 指南(2011年度)》 重点领域。 部、国家知 识产权局 健全国防工业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2013 十八届三 新体制,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 6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年 中全会 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 题的决定》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 主要介绍了国家安全形势、军队使命和战 《国务院 2015 略任务、积极防御战略方针、军事力量建 7 《中国的军事战略》 新闻办公 年 设发展、军事斗争准备及军事安全合作等 室》 方面的战略白皮书。 上述产业政策的出台,为军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发行人作为国 内军工电子行业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产品领域的核心企业之一,将受益 于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发展前景广阔。 (二)公司所处的固态微波前端领域市场空间广阔 3-1-23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公司所处行业细分市场主要包括雷达精确制导、雷达应用以及其他固态发射 机应用等领域。 1、雷达精确制导领域 随着控制理论、信号处理理论、基础电子技术以及大规模集成电路等技术的 不断进步,工程化程度不断深入,结合先进的制造加工工艺,精确制导技术已经 逐步向精细化、低成本化方向发展,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未来,高性能、低成 本的精确制导武器将在雷达精确制导领域获得巨大应用。 2、雷达应用领域 随着相控阵技术的不断进步、体积的不断缩小、应用成本的降低,世界各国 都在竞相把该技术应用于地面、海上和空中传统设备上。根据东兴证券《军用雷 达:千亿市场可期,AESA 渐成主流》及《全球军用雷达市场 2015-2025 年》报 告整理,相控阵雷达产量正在不断扩大,预计至 2019 年,相控阵雷达的规模将 占雷达总产量约 14.16%,正逐渐成为军用雷达产品的主流。 3、其他固态发射机应用领域 (1)卫星通信领域 伴随航天技术的不断成熟,卫星通信设备已逐渐成为收集信息的载体。在军 事领域,侦察卫星成为情报收集的主要手段之一。高效的侦察卫星,可获知敌方 军事设施和武器的部署,监视危机冲突的局势,及时获得敌方的调动情况和战略 意图等情报。美国作为世界军事强国,拥有密布全球的军事卫星,具备全天候、 全方位情报收集和预探测能力。我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种 类齐全的军事卫星体系。 近年来,我国军事现代化步伐加快,使部队的作战与通讯能力在包括对敌卫 星通信收集能力等方面得到了广泛提升。未来,我国的卫星技术会更加完善,固 态微波前端在卫星通信领域将具备极大的发展潜力。 (2)电子对抗领域 由于现代信息化战场上,对单一武器、单一系统、单一领域的决胜作用正在 3-1-24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不断的弱化,体系和领域之间的综合对抗能力更能够成为制胜的关键,只有掌握 了电磁领域和网络领域的两方面优势,才能掌握现代信息战争的主动权。这预示 着电子信息对抗领域将成为未来高技术战争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电子信息对抗已经突破了传统的通讯、雷达、导航对抗的范围,并逐 步扩展到指挥、控制、引导、光电对抗、卫星对抗领域。随着雷达、导弹、卫星 等设备的迅速发展,各种干扰与反干扰的手段也将日益多样化,对抗也将更加激 烈。 未来战争中,电子战将体现出范围将更广、规模更大、强度更高、进程更加 激烈的特点,将成为未来信息战场的核心支柱和兵力倍增器。 (三)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相较于同行业内的参与者,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波段、大功率 固态微波前端领域的发展和市场应用。公司通过长期的研究和生产实践,不断进 行技术积累和工艺设计的改进优化。经过多年在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领 域的深耕,公司快速进行了技术积累,整体竞争实力得到较大提升。同时,公司 在客户资源维护、上下游资源整合、工艺技术升级、产品结构布局、管理水平提 升等方面建立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技术优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产品的研制,在 长期的研究和生产实践中不断进行技术积累和工艺设计的改进优化。目前,公司 拥有空间合成技术、高速脉冲调制技术、大功率发射组件散热技术、新型相控阵 等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促进了新一代主动雷达导引头和相控阵雷达的发展。 截止目前,公司已获授权专利 19 项,其中一项为国防发明专利,专利覆盖 的主要技术领域为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功率模块。 同时,公司在研制过程中形成了一大批业内领先的非专利技术,如高速砷化 镓发射机调制器技术、高速氮化镓发射机调制器技术、带隔离连续波及脉冲调制 器技术、大型相控阵天线阵仿真设计技术等。此外,公司对生产中形成的一些技 术进行了梳理,对于不存在泄密风险的专有技术也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内容涉及 3-1-25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装配、测试等各个生产环节。 2、设计理念优势 公司在发展中非常注重对用户需求的理解,并逐步提炼形成了自身先进的设 计理念。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对微波整机、分机和半导体元器件技术发 展现状和趋势十分熟悉。通过整合微波前端组件上下游技术,公司实现了对关键 技术的分解,采用集成创新的方式为产品用户提出具有特色的解决方案。 公司的微波前端组件工艺设计和制造技术先进。关键工艺进行不断创新,并 大幅度提高了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生产效率,得到用户的广泛好评。 3、产品优势 公司注重根据用户需求以及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新技术、产品的研发 生产,通过整合微波前端组件上下游技术,结合公司的设计理念,最终提出有效 的解决方案和产品。 公司利用自身多年积累的技术力量,研制生产的固态发射机产品的输出功率 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具有高波段、大功率、寿命长、体积小、抗干扰能力强、 可靠性高等特点,并在国内实现了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发射机工程化应用,为我 国在该技术和产品领域填补了空白。另外,公司契合半导体器件高速发展的思路, 自主研发了一种不同于传统 T/R 的新型相控阵天线,相比传统相控阵技术,具有 超大辐射功率能力,可实现免调试、模块化、轻质小型化、高效率、高可靠性和 长寿命的优点,未来预计市场增长空间较大。公司产品在精确制导、其他雷达应 用、卫星通信以及电子对抗等领域实际运行稳定、可靠,能较好满足客户要求, 得到了各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认可。 同时,公司在长期的军品研发和生产中,积累了一批较为成熟和先进的基础 技术。公司已经开始逐步将军品研制的经验和技术积累运用于民品市场,为公司 未来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4、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优势 为加强公司生产管理,强化公司产品的质量控制,增加公司产品及服务的稳 3-1-2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定性,公司在设计、研发、生产和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了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公司通过强化员工质量保证的意识,狠抓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管理,结合公司制定 的企业标准等,规范、控制公司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全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 服务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和顾客要求。 5、先入优势 一方面,先进入市场的企业所拥有的认知度,是通过其产品在较长一段时期 内的多次严格检验、有效试用、实际使用验证,逐步积累建立的。较好的口碑使 公司更易获得客户的认可。 另一方面,由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使军工客户对产品质量可靠性、稳定性、 持续性的要求十分严格。长期以来,依靠产品质量及研制阶段的完整参与所形成 的客户粘性,使得军工客户对上游供应商的更换较为谨慎。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为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提供关键部件、分系统, 成功完成了多家单位的国防重点科研项目的配套研制任务。自 2014 年起公司先 后承担国家“核高基”十二五、十三五重大专项任务,并承担了国防重点定型型号 的生产任务,与配套军工单位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市场中拥有较高的知名 度,产品得到了用户的认可,先入优势明显。 6、战略合作关系的延续性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与上、下游总体单位和军方保持长期深度合作关系。一方 面,公司根据微波前端组件的发展需求,推动上游供应商的半导体芯片发展;另 一方面,公司采用上游供应商的半导体芯片发展成果,为公司在微波前端组件的 应用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 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 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3-1-27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规则(试行)》,中信 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天箭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 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8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伏江平 保荐代表人签名: 唐 云 严林娟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吕晓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唐云、严林娟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 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唐 云 严林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0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唐云、严林娟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保荐 在审企业情况 代表 注册时间 承诺事项 是/否 备注 (不含本项目) 人 主板(含中小企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 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 业板)0 家 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 否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 创业板 0 家 协会自律处分 唐云 2016-10-27 广西丰林木业集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 团股份有限公司 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 是 非公开发行项目 科创板 0 家 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 人 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在主板上市 主板(含中小企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 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 业板)0 家 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 否 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严林 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 2016-06-15 创业板 0 家 协会自律处分 娟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 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 否 科创板 0 家 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 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