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〇年二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1 5-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 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572 号)(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 意见》”)的相关事项及需要补充落实的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发出的口头反馈意见及需要 补充落实的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原补充 5-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根据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 充的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并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根据发行人股份支付调整及会计差错 更正情况,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并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出具了《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关于规范相关信息宣传的要求,本所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重新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 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合称为“律师文件”)。 根据 2019 年 7 月 27 日至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 5-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中 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事项,现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 并构成已出具的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的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 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的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 者已出具的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为 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 发表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除 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 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释义 除下列词语的含义存在变化情况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所使用简 称与已出具的律师文件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具体如下: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立信中联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D-0015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 《内控报告》 指 自我评价报告》 立信中联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D-002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 指 [2020]D-0019 号《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专项报告》 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重新修订后的《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 《招股说明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封卷稿) 5-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包括会议 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和记录等)、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等。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 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六)》出具之日,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尚在有效期内。 (三) 公司本次发行尚待完成的程序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本次发行后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及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 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档案(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备案文件、 《营业执照》等),取得了相关主体的声明及承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营业执 照》等);查阅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相关主体的声明及承诺,并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辅导培训;取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查 阅了《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开发行 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基本条件逐项重新进 行了审查。 经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 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市场销售部、专业一部、 专业二部、产品部、物资部、科技管理部、品质保障部、综合管理部、证券部、 财务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 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理解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财 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360.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5.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的股份数不超过 1,790.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工商、税务 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工商 守法状况、纳税状况等情况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且与发行人已发行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 述,发行人仍具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需的主体资格。 2.关于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解决发行人与股东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可以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 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发行人 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辅导机构组织的辅导,本所律师在辅导期内亦对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书面确认,其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任职资格。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做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内控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招股说 明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以及工商、税务等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5-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立信中联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纳税申报表、主要资产权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 中联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财 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 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 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中已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 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019 年度、 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9,329.30 万元、9,324.41 万元、3,289.0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②发行人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7,676.65 万元、27,640.31 万元、17,544.06 万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 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现为 5,360.00 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37,604.43 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0%,不高于 20.00%。 ⑤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14,653.37 万元,不存 5-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在未弥补的亏损。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立信中联出 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 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正文“十六、发行人 的税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 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中不存 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发行人租赁房产等主要财产相关事宜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 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5-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工商档案(包括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会议 文件、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等文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阅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相关人事管理制度;查阅了发行人 的组织机构图;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查阅了发行人的主要财务管理 制度及银行开户情况;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 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的自主经 营能力。 5-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股东的工商档案;查阅 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等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 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 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并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为楼继勇,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验资报告、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营 业执照》等);访谈了发行人的股东;取得了发行人部分历史股东经公证的《确 认函》;就部分无法联系的历史股东,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履行了登报公示、向 无法联系的历史股东身份证住址/营业执照住所邮寄通知,告知其申报权利的核 查程序;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检索查询等。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均为其名下所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持 有人,其所持股份均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冻结 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业务资质证书、 历次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 5-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或业务资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获得四川省科 学 技 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新 颁发 的编号为 GR20195100011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除本所律师在《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说明的 情形外,发行人已取得从事军品生产和销售所必需的相关资质,且前述资质均 在有效期内。 (三)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 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新期间内,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高波段、大功率固态微波前端研发、生产和销售,未 发生变化。该等业务未超出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业务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7,674.00 27,640.31 17,544.06 其他业务收入 2.65 - - 5-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合计 27,676.65 27,640.31 17,544.06 根据《审计报告》、上述会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工商、税务等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未受到前述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财务 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出具之日,没有出现需要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发行人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上述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 分支机构经营或开展业务。 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调查问卷, 并进行了相关网络检索;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查阅了关联交易的有 关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三 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查阅了《审计报告》,并与会计师就交易 定价依据进行了沟通。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5-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了发 行人的关联方。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发行人未新增关联方。 2、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楼继勇控制的成都创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 西藏骏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 梅宏亲属冯文伟持股 81%,且担任执行董 2 四川省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梅宏亲属刘小霞持股 55%,并担任执行董 3 成都市帮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事 (二)关联交易 根据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情况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转租办公场地给关联方禾兴创达、嘉华合达、科源天 创,用于办公场地临时过渡,约定每户租金 150 元/月,直至以上关联方更换新 办公场地。 2、关联担保情况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新增的关联方为发行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合同约定的最高 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楼继勇、陈镭、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 150,000,000.00 2019.09.04 2022.09.04 梅宏、刘永红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5-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19 年度(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58.38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已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 2019 年度关 联交易进行了审议确认。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 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发行 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 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租赁房屋的合同及房屋权属证书、知 识产权权属证书;前往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就公司拥有的知识产 权向主管机关进行了查询;登录国家知识产权网站进行了网络检索;并取得相 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情况如下: 序 权利 面积 使用期限 证书取得 权证编号 座落 用途 2 号 性质 (m ) 终止日期 日期 高新区 中和街 商服 川(2019)成 道蒲草 用地、 都市不动产 1 社区 3 商务 出让 12,179.49 2059.01.16 2019.08.23 权第 0329402 组(原蒲 金融 号 草村 12 用地 社) (二) 房屋所有权 5-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在建工程。 (四)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 的律师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主要租赁房产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 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出具 的律师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 行人未新增专利、商标、著作权。 (六)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 及检测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等。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价值为 421.77 万元的生产及检测设备、运输设 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 用上述主要财产,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2. 鉴于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抵押、查封均在发行人承租之后,因此即使租赁 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发行人仍可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 合同。发行人已与第三方签订《租赁意向协议》,即使原租赁合同不再履行,也 可租赁第三方的房屋,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 5-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不利影响。 3.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要履行、正 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重大业务合同;取得了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查阅了《审计报告》披露的发行人重大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一) 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尚在履行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销 售合同或订单/投产通知书如下: 序号 买方 卖方 合同金额(万元) 签约时间 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 1 天箭科技 8,000.00 2018.06.13 限公司 2 A 单位 天箭科技 9,860.00 2019.12.15 3 F 单位 天箭科技 784.00 2019.09.12 4 P 单位 天箭科技 780.80 2019.08.07 5 A 单位 天箭科技 7,250.00 2019.03.12 6 B 单位 天箭科技 2,878.20 2019.05.24 注:上表第 5-6 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为投产通知书;由于订单无具体金额,上述披 露金额为预计数额。 2、采购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采 5-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购合同或订单/投产通知书如下: 序号 卖方 买方 合同金额(万元) 签约时间 1 Z 单位 天箭科技 2,042.38 2019.08.15 四川阿尔迪精密制造 2 天箭科技 367.92 2019.10.28 有限公司 3、授信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如下: 序 授信额度 合同编号 贷款人 期限 号 (万元) 公授信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1 10,000.00 2019.12.25-2020.12.24 ZH1900000152093 号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018 年 9 月,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约定发行人同意聘请中 信建投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负责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并在持续督 导期间内负责持续督导发行人的工作。 2018 年 9 月,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同意委托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2019 年 11 月,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之承销协议的补充协议》。 5、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重 大建设合同如下: 序号 施工单位 金额(万元) 签约时间 1 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00.00 2019.12.20 (二)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5-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 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一、发行 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中所述的关联交易外,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及 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重大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共 计 2,973.55 万元,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中无应收持公司 5%以上(含 5%)股 份的股东或关联方款项,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 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成都市高新区税务局 免税收入暂交税金 16,473,360.18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 履约保证金 12,888,875.00 局 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租房押金 254,500.00 合计 -- 29,616,735.18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共 计 80.42 万元,除下表所列情形外,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中无其他应付持公 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关联方款项。 关联方 金额(元) 5-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关联方 金额(元) 禾兴创达 650.00 嘉华合达 650.00 科源天创 650.00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纠纷。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 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所述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5. 报告期内,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前身注册资本变 化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新期间内,发行人没有发 生过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 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中有关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的有关文件 (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等)、《公司章程(草 案)》等。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文件;查阅了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 录等)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共召开了三次董事会及三次监事 会。 (一)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第一届董事会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告的议案》 25 日 第十五次会议 2019 年 8 月 第一届董事会 《关于调整 2019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至 6 2 19 日 第十六次会议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2019 年 10 第一届董事会 3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等议案 月 28 日 第十七次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的议案 2019 年 7 月 第一届监事会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告的议案》 25 日 第七次会议 2019 年 8 月 第一届监事会 《关于调整 2019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 至 6 2 19 日 第八次会议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 3 2019 年 10 第一届监事会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 5-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号 会议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的议案 月 28 日 第九次会议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的议 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有关文件(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文件等);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取得 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税收优惠相关文件、财政补贴相关文件等; 取得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 承诺、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9 年度执行的税种税 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16%,13%,6%,免税 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 税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二) 税收优惠 5-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 2019 年度内获得的与收益 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 序号 种类 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 1 “核高基”项目 2,113,554.76 2 贷款贴息 200,000.00 3 产业补助资金 1,000,000.00 4 高新区财政局信用评级补贴 2,000.00 5 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补贴款 200,000.00 6 高新技术产业稳岗补贴 44,966.24 7 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奖 400,000.00 8 设立高质量发展专项奖 200,000.00 9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70,000.00 10 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1,000,000.00 合计 5,630,521.00 (四) 纳税情况证明 根据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出具 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违规事项”。根据四川省成都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告知书》,“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出 5-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 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违 规事项”。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3.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登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 站进行了检索;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已取 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登录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chengdu.gov.cn/)检索 “成都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公 示”,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 5-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 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 因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成都高新区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成都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及 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高新区未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 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况。 3.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出具的备案/批复文件等。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5-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拟使用募 项目投资 序 集资金投 实施 环评批复 项目名称 总额 项目备案文号 号 资额 单位 文号 (万元) (万元) 微波前端产 川投资备 天箭 成高环字 1 业化基地建 32,000.00 32,000.00 [2018-510109-39-03-2636 科技 [2018]195 号 设项目 97]FGQB-0154 号 川投资备 研发中心建 天箭 成高环字 2 6,000.00 6,000.00 [2018-510109-39-03-2641 设项目 科技 [2018]196 号 27]FGQB-0157 号 补充流动资 天箭 3 10,000.00 10,000.00 -- -- 金 科技 合计 48,000.00 48,000.00 -- -- -- 关于募投项目所涉用地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十、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一)土地使用权”。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 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 度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 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满足上述项目投后尚有剩余,则剩 余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上述项 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经重新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提供的关于 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的声明及承诺等资料。 5-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本次经重新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发 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经营目标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 具的证明等;登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法院等网站上进行了检索。 经核查,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声明承诺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按照 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律师认为: 1.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标的额大于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 根据董事长楼继勇及总经理陈镭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标的额大于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经重新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豁免披露批 复文件等;取得了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中有 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 讨论。 2. 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 律师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相关内容与律师文件及本《补充法律 5-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意见书(六)》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文件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 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其他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机构 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2.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律师文件的内容适当。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5-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金 奂 佶 经办律师: 王 成 经办律师: 赵 科 星 经办律师: 汤 士 永 年 月 日 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