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03-28  

						   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8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68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79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已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本次公
   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5,360 万股变更为 7,150 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5,36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7,1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情况,对《成都天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层就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公
   司章程等事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1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 1,790.00
       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     万股,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2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 7,1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3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50.00 万股,均为普通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4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
                                                  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
                                                  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新增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新增第二十四条,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
5                                                 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
       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          (二)要约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7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披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公司已发行公
                                                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
                                                应的程序和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
                                                途。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不得剥夺或者限
                                                制股东的法定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三十二条

       新增第三十二条,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8
       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
                                                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
       东组成,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
                                                组成,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内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9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人”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关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确定)
       联人”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定的定义确定)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划;
       项;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
                                                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章程。

       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
10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
                                                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明材料。                                 料。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11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2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
                                                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
       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当以当时实际缺额的
                                                一提案的人数应当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
       董事、监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
                                                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
       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
                                                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以
                                                大会的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董
       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
                                                事会,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
                                                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
       案。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13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
       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论结果予以披露。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切实履行职责。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公司制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会民主选举产生。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14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以及人力   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
       资源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其中,   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
       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审计和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以及
       人数应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人力资源与薪酬设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其中,
15     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数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
       (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
                                              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作
16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2/3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董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董事
       事长无决定性投票权。                       长无决定性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
17     录上签名。                                 托的代表)、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18
       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
                                                  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料管理,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
                                                  等事宜。
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上通报批评;                            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现任监事;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确、完整。                                完整。
20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应当采取措施
                                                 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
       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    列情况之一的,监事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
       时监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1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
       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和要求、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求、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
       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造成恶劣影响时;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第二百〇三条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
22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     行。
       施行。



       三、备查文件
       1、《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