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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14  

						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4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年4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 9:15至15:00任意时
间。
       3、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9号楼B座2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楼继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0人,代表股份53,608,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765%。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
表股份53,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50%。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
份1,073,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现场见证律师、保荐代
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
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7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0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99.9892%;
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01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6%;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汤士永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