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成 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箭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天箭科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9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3,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增加至 71,500,000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 53,6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 17,900,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71,5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5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6%;无限售条件 17,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5.04%。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等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6 名,分别为陈镭、刘永红、梅宏、成都禾 兴创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嘉华合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 科源天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股东陈镭、梅宏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 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 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天箭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天箭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本人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 转让天箭科技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天箭科技股份总数的 50%。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 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2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 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8)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 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镭先生、梅宏先生,其关于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 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方式 3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 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 露程序。 (6)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 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 4 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 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东成都禾兴创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嘉华合达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科源天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自天箭科技 2017 年 12 月 22 日成立 之日起至天箭科技本次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 (2)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天箭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天箭科技的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企业仍应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 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天 箭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 减持所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企业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 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 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 5 构的相关规定。 ” 3、股东刘永红在《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人刘永红因离婚财产分割而持有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箭科技”、“公司”)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9%)股份(以下简称“上 述股份”),该股份是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股份性 质为限售流通股 A 股,作为股东,就本人的锁定期及持股和减持意向郑重承诺 如下: (1)自天箭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天箭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天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天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因天箭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 依法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天箭科技股份的,违规减持天箭科技 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天箭科技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交天箭科技,则天箭科技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天箭科技 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 得的,天箭科技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 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本人同时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6 如下: 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在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 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天箭科技股份。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做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 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公告程序及期限 7 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 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等信息披 露程序。 (6)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 不得减持。 3)若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如未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人现 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 分红不足以弥补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 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4)如果因未履行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与本人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则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有后续追加承诺、法定 承诺和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承诺的情形。 8 (二)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陈镭、刘永红、梅宏、成都禾兴创达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成都嘉华合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科源天创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都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不存在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亦不存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7,8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8.9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6 名。 4、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1 陈镭 16,500,000 16,500,000 注1 2 刘永红 6,000,000 6,000,000 3 梅宏 1,750,000 1,750,000 注2 成都禾兴创达企业管理中 4 1,378,000 1,378,000 心(有限合伙) 成都嘉华合达企业管理中 5 1,157,000 1,157,000 心(有限合伙) 成都科源天创企业管理中 6 1,065,000 1,065,000 心(有限合伙) 合计 27,850,000 27,850,000 注 1:股东陈镭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6,500,000 股,本次解 除限售数量为 16,500,000 股。 注 2:股东梅宏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750,000 股,本次 解除限售数量为 1,750,000 股,其中 5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质押后, 方可上市流通。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9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53,600,000 74.96 - 27,850,000 25,750,000 36.01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900,000 25.04 27,850,000 - 45,750,000 63.99 三、总股本 71,500,000 100.00 27,850,000 27,850,000 71,500,000 100.00 注:表中具体数据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 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 解除限售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 减持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 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 上市流通。 本保荐机构对天箭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唐 云 严林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8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