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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年7月)2022-07-14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经 2022 年 7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5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
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
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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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
单位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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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如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则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中介机构配合公司做
好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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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其
填写各自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备各自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上报公司董事会,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应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
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部
门人员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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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四川证监
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
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在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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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
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
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报道、传送,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
讨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
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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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四川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获取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责任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
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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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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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号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
            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
            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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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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