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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14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7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
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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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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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如拟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
会办公室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
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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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
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
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
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
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
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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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其衍生品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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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首次披露风险投资项目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规定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
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
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需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参与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
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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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指引等而出现
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法律法规或办法、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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