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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7-14  

                        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
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修订后的《成都天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了修订。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格中加粗文字为修订或新
增,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务院批转证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
会 关 于 发 布 <上 市 公 司股东 大 会 规 则 >的 通   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           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
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
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通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
                                           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
                                           策及公司章程。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百分之五十以
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百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千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五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受托经营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时,应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       审计总资产 30%百分之三十时,应审计或评估、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2/3 以上通过。交易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表决权的 2/3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交易金额以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12 个月累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计计算”的原则。                               准,适用“12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                                           ……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百分之三十以后
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百分之七十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 12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连续 12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百分之五
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五千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
    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1/3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百分之
份的股东请求时;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意。                                        同意。
    第十二条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第十二条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大会,连续 90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     公司 10%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    会的,应当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百分
                                            之十。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股东大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例不得低于 10%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召集
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      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
股份。                                      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晚于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
                                            司股份并披露。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材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百分之三以上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十日前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在收到提案后 2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的内容。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以下调整了描述顺序)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得变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程序。
                                                   公司须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列明延期后的召开日      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列明延期后的
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召开日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地点。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第一条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
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 外,公司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合法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应当向股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
                                           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各人有效身份证件、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各个人有效身份证
股东授权委托书。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作》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百分之五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百分之一以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例限制。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应当推举 2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有关关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公告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四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
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公司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当以当时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
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 人数应当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
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 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
书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    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    知发出后 10 十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
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百分之一
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
                                            提案。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
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应当实行累
票制。                                      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公司制
                                            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 公司在 1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百分之三十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五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五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负责的合同。                               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七)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
他内容。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                                        ……
   (二)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二)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     (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例;                                       比例;
   ……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
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文。                                       文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除上述条款外,其余部分保持不变。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