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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7月)2022-07-14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经 2022 年 7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规则
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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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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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理规则第
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
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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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司
董事会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
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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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
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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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规则
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
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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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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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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