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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2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
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
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
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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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
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
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
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
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锁定手续。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大股东及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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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
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
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
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
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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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
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
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
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
总监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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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
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
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
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
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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