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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箭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2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22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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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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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赔偿损失;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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