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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10-1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与本次发行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
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法律意见书


    2、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
言已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4、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
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5、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依法定程序合法
有效地做出批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等事项的
决议,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有关发行上市方案的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议股东大会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
自到期之日起再延长 12 个月,以及将有关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再
延长 12 个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事宜,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议案。2020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有关发
行上市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批准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决议
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再延长 12 个月,以及将有关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决议有效期自到期之
日起再延长 12 个月。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并做出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
均合法有效。

   (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0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关于核准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1275 号)(以下简称“《核准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
过 24,293,828 股新股。《核准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的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同
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了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
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并依法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上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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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设立与存续

    发行人为依法发起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835621402,
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 2008 年 12 月 19 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三
年以上。

   (三)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现时经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探矿工
程、地质测试;水土保持及保护;环境监测;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技术检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产品设计;
经济贸易咨询;委托加工智能立体停车设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
租赁(不含汽车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本次
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总量为 24,293,828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根据《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16 元/股,发行数量为 24,293,828 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2,429,328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1,864,500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法律意见书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429.3828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XYZH/2020BJA80288)
(以下简称“《首发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93,82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2,701,852.48 元,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5,788,355.01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66,913,497.47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4,293,82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人 民 币 642,619,669.47 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与股本为人民币
72,881,484.00 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与股本为
人民币 97,175,312.00 元。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
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 根据《核准批复》、《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及《首发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 24,293,828 股新股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全部发行完成,符合《上市规
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2,881,484
元,根据《首发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7,175,312 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
项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2,881,484
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 24,293,828 股,其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新股
数量为 24,293,828 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
股本总额为 97,175,312 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
本总数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 根据发行人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80002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上市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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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承诺,保证其向深交
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5.1.4 条的规定。

   (六)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剑波先
生、武思宇先生承诺:若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符合《上市规则》5.1.6 条的规
定。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交所备案,符
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网站的查询,该保荐机构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
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
规定。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指定王僚俊、李文进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查询,上述
两名保荐代表人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
《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六、 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后上市交易的申请并由发行人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外,发行人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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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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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任     为




                                                                胥志维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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