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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10-20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修订)




        二零二〇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1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3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

第六章   附     则............................................................................................................ 4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
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
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
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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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
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公司章程、本
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对于投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
的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其议事规则进行讨论、
审议后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
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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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未达到第九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
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如经过慎重考
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通
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
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必要时,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
案。
    第二十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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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二十一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
内授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
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于项目完成后 30
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该项目及时进行跟进、监
督与管理,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助与沟
通,不得推诿。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了解到投资协议对方有违约或潜在
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公司其他部门沟通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在发现或了解
到公司有违约或潜在违约行为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督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投资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业
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投
资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等情况,决定给予相关
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未按公司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已付诸实施并给公司造成
实际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违反国家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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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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