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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0-20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1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
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
独披露、透露或泄漏。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
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交
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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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指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
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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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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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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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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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
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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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

    (四)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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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
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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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
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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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比较基数较小时出现上述(二)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
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
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
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
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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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
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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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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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证券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证券管理部负责保存。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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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
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
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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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如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管理部起草临时
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
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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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
理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
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
等。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
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管理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
发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内外部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遇公司内外部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证券管理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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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管理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管理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管理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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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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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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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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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九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九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管理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管理
部保存。

    第九十四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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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九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
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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