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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10-20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0 年 10 月 1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岩大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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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作出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
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上市规则》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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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
聘任董事会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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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
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
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
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和投资者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
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需要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一)会议筹备、组织:

    1、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2、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
原则来决定;

    3、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二)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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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3、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公司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股东要求须了解相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及下属企
业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产生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时,应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
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
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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