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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0-20  

                        证券代码:003001            证券简称:中岩大地            公告编号:2020-004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关于核准北京中岩大
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75 号),核
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4,293,828 股新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0BJA80288),验
证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93,828 股,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732,701,852.48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5,788,355.0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6,913,497.47 元,其中计入
“股本”人民币 24,293,828.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642,619,669.47
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2,881,484 元变更为
97,175,312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72,881,484 股变更为 97,175,312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0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 第四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经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该 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93,828 股,该普
 普通股股票于【 】年【 】月【 】日 通股股票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深圳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岩大
                                         地”,股票代码 00300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97,175,312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票面金额 97,175,31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1 元。                          每股票面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
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
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股份转让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个月时间限制。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如持有公司股份,可
                                   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
                                   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
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金、资产,不得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重大资产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 审议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
章、本章程规定以及应当由股东大会 以及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公
决定的其他事项。                    司受赠现金资产、无偿接受担保、获得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的交易:
为行使。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七) 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70%的债务融资;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规定以及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方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
                                   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
                                   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状况;
(四)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          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认意见;……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     董 事 的 提 名 方 式 和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为:                               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 (一)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 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选举产生。……                         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
                                       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
有关决议,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 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士。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 为:举手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下,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
网络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议、网络会议、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 等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由参会董事
字。                                 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表
                                     决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
                                     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                                  ……
(四)利润分配政策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
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实合理因素。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
                                      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
                                      相关比例计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 司 实 行 内 部 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督。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批准后实施。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
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 章 程 附 件 包 括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备查文件
    1、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