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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3  

                        证券代码:003001          证券简称:中岩大地        公告编号:2020-008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75 号),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93,828
股,募集资 金总额 为人民币 732,701,852.48 元,扣 除各项 发行费用 人民币
65,788,355.0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6,913,497.47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XYZH/2020BJA80288)。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宋
家庄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
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中,(1)因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
二环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签署,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实际履行;(2)因中国建
设银行西永乐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签署,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西永乐支行实际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                                                             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名称                                                             金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北
                      环境修复项目      667606061                  41,900,000.00
       京西二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西 工程服务能力提
北京中                                  11050164510000000589      100,300,000.00
       永乐支行       升项目
岩大地
       中国银行北京宋 研发中心建设项
科技股                                  331170478938               37,900,000.00
       家庄支行       目
份有限
       招商银行清华园 信息化系统建设
公司                                    110919332110905            22,000,000.00
       支行           项目
       北京银行建国支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14561700035017944   482,601,852.48
       行

                              合计                                684,701,852.48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发行
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
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及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
储信息详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境修复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年_/_月_/_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僚俊、李文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若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另行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并应向乙方出具。丙方
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
储信息详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此栏空白_元(若有),开户日期为此栏空
白_年_此栏空白_月_此栏空白_日,期限_此栏空白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僚俊、李文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若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另行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并应向乙方出具。丙方
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不
含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宋家庄支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储
信息详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僚俊、李文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不含
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
储信息详见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僚俊、李文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存
储信息详见上表,甲方承诺并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甲方承诺并保证专户及专户内的该等资
金不得用于质押。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月 /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僚俊、李文进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
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述人员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本协议项下,乙方仅负责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
履行通知、出具对账单的义务,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内部制度的前
提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甲乙双方核查与查询工作,除此以外,乙方无须承担
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九、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
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