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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反舞弊管理制度2022-12-29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建立和完善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降低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舞弊查处
       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制度是预防舞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是指
       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外部人员勾结)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公司利益,谋
       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
       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
       施以降低舞弊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反舞弊重点及相关机构的反舞弊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1. 收取贿赂或回扣;
       2. 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
       3. 贪污、挪用、转移、盗窃公司财产;
       4. 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记录
       5.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6. 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从事为个人谋利的各项活动;
       7.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1. 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2. 偷税漏税,非法避税;
       3. 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信息,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
           的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 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 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的重点:
       1, 采取不法手段侵占、挪用企业资产,谋取不当利益;
       2, 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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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4,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
       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
       反舞弊程序和内部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
       工作的指导和持续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
       持续监督的实施,具体包括:
       1. 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2. 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
       3. 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
       4. 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5. 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
       控制措施以防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
       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举报。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
       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调查及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员工,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人员实际或
      疑似舞弊信息。
第十六条    对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部接到举报后,可对事件
      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事件评估。
第十七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含部门总经理以上人员),公司审计部自
      接到举报首先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部组建
      特别调查小组对舞弊案件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审计部视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可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若举报牵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
      董事会成员以及监事会成员的,审计部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反舞弊工作调查方法及权限
      1. 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
          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记录、文件、发票等各种文件和电
          子资料及印章、证照、资产等所有有关事项;
      2. 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有权对
          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拍照;
      3. 对阻挠检查工作的、拒绝提供资料的、或正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法规
          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严重浪费行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采取措施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止其上述行为;
      4. 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反舞弊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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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解释和说明;
      5. 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有功人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所办案件与
          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受理、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1)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地址等情况;
          (2) 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员出示举报信等举报个人信息的材料;
          (3)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以明示或暗
                  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部门等情况。
      7. 在调查舞弊案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1) 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舞弊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
                  他有关的材料;
          (2) 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 建议暂停有严重舞弊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时需要查阅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商务部等相
      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
      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
      须对查问的内容、时间、查问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可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下进行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
      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舞弊事项调查。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审计部形成
      的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由特别调查小组调查处理的反舞弊案件,其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董事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之
      上,并应向他们公司传递反舞弊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类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有足够的舞弊风险识别力、预防及反舞弊的
      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及时收集各
      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出预防措施。
      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
      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1、 领导责任(负管理总责)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范围
          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2、 直接责任(负直接管理和工作失职)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
          范围内,直接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舞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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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
      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七条 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员工,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重要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部均应建议公
      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处罚;舞弊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还
      应当依法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同。




附:
公司接收舞弊举报电话: 13717871038
公司接收舞弊举报电子邮箱:yangguang@zydd.com
公司接收舞弊举报信函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 2 号 12 层审计部 邮编:1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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