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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岩大地: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2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
展和短期经营实际,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式、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
展,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
状况良好。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客观、独
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为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以及
其他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取得一
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本次向银行以及其他具备资
质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
响,其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事项,并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调整事
项。

       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
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10名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81,528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回购及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

    十、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参照了
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薪酬水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侵犯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议案后至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新卫、高平均、陈涛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