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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宸展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11-2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11 月 25 日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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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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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公司和机构
        负责人等)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
        关知情人关于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实施内
        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报备。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
        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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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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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宸展光
           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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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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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 在 单位   职务/岗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公司简称:宸展光电                                                   公司代码: 00301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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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
   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
   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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