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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宸展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11-27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0 年 11 月 17 日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为规范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
              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在报告年度经营业绩
              做出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
              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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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
              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
              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报同时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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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五)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三)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及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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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     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的,应在 2 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
             快报。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公司发布的业绩
             快报数据应事先经过公司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所
             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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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十四)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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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二)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五)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六)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
             期限)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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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应当披露的信
             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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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下发的定期报告编制
             计划的要求完成编制任务、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分支机构
             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
             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披露;
    (七)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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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
             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公
             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督。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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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     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处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度,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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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     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事项;
    (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六)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     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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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
             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
             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
             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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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四条 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
             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
             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
             事件所涉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九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内部
             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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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管理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
             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十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
             监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