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1-06-17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9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宸展光电”)于2021年
0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
划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 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
披露前6个月内(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05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05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公
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20年11月17日至202
0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悉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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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之前,并且海通证券已经出具书面说明:“我公司于宸展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期间包销92,192股宸展光电股票,在自查期间卖出宸展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我公司权益投
资交易部门基于其投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权益投资交易部门与投资银行部门
严格隔离,权益投资交易部门并未获知宸展光电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05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
13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核查对象均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筹
划,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亦未
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
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系根据公司公开
信息和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
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于2021年05月15日公告本次激励计划前,
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 结论
综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内幕知情人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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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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