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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12-0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 3
     (三)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五)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 6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发行上市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
     程序的说明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12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四、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 18
五、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环保情况的核查 ................................................. 22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 23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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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智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振邦
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
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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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1、保荐代表人姓名:

     刘兴德、陆遥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刘兴德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保荐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保荐代表人             否
项目
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保荐代表人             否
票项目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持
                                                     保荐代表人             否
续督导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保荐代表人             否
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             是
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             否
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

     陆遥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保荐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项目组成员             否
股票并上市项目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项目组成员             否
上市项目
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项目组成员             否
票并上市项目


(三)本次发行项目的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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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张盛豪、文小俊、曹晓旭

(四)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

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
关于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为控制项目风险,加强对本次项目以及发行人事项开展尽职调查、协助承
揽、沟通咨询等工作,招商证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项目的保荐
人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下称“受托方”)成立于 1993 年,持有广东省司法
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受托方同意接受招商证券之委托,在本次
项目中为招商证券提供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协助招商证券完成项目涉及的中国境内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起草尽职调查问卷(包括补充尽职调查问卷),收集整理法律尽职调查的相关材
料,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做到法律尽职调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
招商证券要求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相关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范
围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同业竞争、关联方、公司治理、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股利分配等及协助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尽职调查工作。

     2、应招商证券要求,出席项目相关会议,参与项目讨论,项目实地勘察、
项目客户、供应商走访并依据提供专业意见。

     3、协助招商证券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修改与项目有关的中国境内文件
以及招商证券指定的文件、备忘录等,并应招商证券要求对该等文件提供法律
意见。

     4、协助招商证券起草招股说明书中与法律事项有关的章节,包括发行人基
本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公
司治理、股利分配政策、其他重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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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就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向招商证券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根据招商证券的要
求)咨询服务。

     6、协助招商证券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助招商证券答复相关监管机
构的反馈意见及询问中涉及中国法律的有关内容,并应监管机构或招商证券的
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7、完成项目法律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协助招商证券整理项目全套尽职
调查的工作底稿。

     8、对项目涉及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验证。

     9、为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等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10、协助招商证券完成为本项目而需履行的境内法律程序和手续。

     11、应招商证券要求,承担项目中涉及中国法律的其他相关工作。

     12、根据招商证券的工作要求在项目现场工作,主要现场工作时段为 IPO
申报材料准备期间(约 100-150 个工作日)、季报和年报更新期间(每次约 60
个工作日),反馈期间(约 80 个工作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全面整理(约 50
个工作日)。工作成果为项目招股书法律部分章节(包括首次申报、季报、年报
更新)、反馈问题部分回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如需)。

     13、除法律部分问题咨询等项目过程中的日常口头回复外,重要的法律问
题回复和重要工作成果交接均通过邮件方式发送招商项目现场负责人,最终形
成完整招股说明书后发送内核部门审阅,相应的工作底稿整理完毕后由招商证
券现场负责人审阅补正,在项目完成后送内核部存档时,由内核部门按照相关
要求审阅补正。
     本次项目聘请受托方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总额
为人民币 78 万元,若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适用税率为 6%,受托方
须承担相应证券投资者投保基金,最终含税价格为 77.61 万元(大写:柒拾柒
万陆仟壹佰元整),上述法律服务费由招商证券以自有资金分期支付给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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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尚未实际支付费用。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enbyte Technology Inc.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2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志杰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15 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
住     所:
                         栋 1-6 楼
邮政编码:               518107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genbytech.com/
                         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
                         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频器、LED 照明、开关电源、高压
                         电源、电子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动力电池产
                         品、各类家电、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销售(不
                         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经营范围: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品、医疗电
                         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频器、LED 照明、开关电源、
                         高压电源、电子自动化设备的生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六)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

情形

     振邦智能聘请招商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
项目的验资机构,聘请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项
目的评估机构,聘请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募投项目
可行性研究机构,聘请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为公司的环境保护核
查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振邦智能已与上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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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
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七)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招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招
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招商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招商证券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在正式协议签署之前,项目组提起申报立项申请,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
总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
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
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 5 名立项委
员参会,4 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视为立项通过,2 票(含)及以上为
“反对”的,视为立项被否决,其余情况视为“暂缓”,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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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
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
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
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
的制订,并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
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
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
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
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
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
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
上同意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
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
材料都经由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 2019 年 6 月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
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
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深圳市振
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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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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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
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
为振邦智能具备了《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投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
意保荐振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二)本次发行上市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
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召开2017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发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就延长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作出决
议,并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发行人于2020年9月
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确认本次发行方案。

     2、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7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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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
上市有关的议案;2019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审议通过《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
议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
明确,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并设置了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建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
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代表人核查,并参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天健审〔2020〕7-829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度及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业务经营良好,各期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4.76 亿
元、 5.68 亿元、 6.97 亿元 及 3.09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8,576.23 万元、8576.86 万元、11,575.20 万元及 5,474.56 万元,同比保持稳步增
长;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规模 5.80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 3.58 亿元。综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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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7-829 号审
计报告及保荐代表人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
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
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22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
法》相关规定。

     6、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确定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 普 通 股 ( A 股 ) 股 票 不 超 过 2,740 万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比 例 不 低 于
25.00%,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
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历次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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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
议文件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是由陈志杰、陈玮钰及唐娟3位自然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1月18日,陈志杰、陈玮钰、唐娟签订了《关于设立深圳市振
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2017年2月20日,发行人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领取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30071521706XE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7,560万元。发行人合法存续且历次变更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进
行了必要的登记。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合法存续至今,不存在任何可预见的影响
发行人依法存续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已经
验资,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4)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电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保荐机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进
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
案)》、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其他辅导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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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的底稿、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三
会文件及各自出具的调查问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

     (1)公司治理情况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董事会中设立了独立董事,并设置了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辅导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市证监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上
市辅导。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4)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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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合理,内控制
度已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包括资金活动、采购
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

     根据保荐代表人核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2020〕7-83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合法经营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对外担保情况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
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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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资金管理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
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其
他经会计师审计或发表专业意见的财务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等,发行人采购、
销售、贷款等重大合同,发行人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相关资料等。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天健审〔2020〕7-83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
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主要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进行了披露,并按重
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
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审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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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
低值)分别为人民币 8,311.62 万元、8,455.08 万元、10,367.34 万元及 5,163.26
万元,均为正数;累计为人民币 32,297.3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
(合并口径)分别为 4.76 亿元、5.68 亿元、6.97 亿元及 3.09 亿元,累计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8,22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3.58 亿元,无形资产的账面
价值为 104.33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9%,低于 20%,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以上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纳税申报资料、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得了税
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且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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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以上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保荐机构核查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并对发行人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
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
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以上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振邦智能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益于智能电控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以及下游市场对于终端
产品智能化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司收入规模保持稳步增长,营业收入由 2017 年
度 的 47,576.43 万 元 增 至 2019 年 度 的 69,652.13 万 元 ,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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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在达到一定规模后,若未能持续提升产品性能品质
保持市场竞争力、未能通过研发创新推出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的新产品、未能有
效开拓新业务及新客户、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市场
环境受宏观经济波动、贸易摩擦加剧、新冠病毒疫情等事件影响,公司将面临
经营业绩波动甚至经营业绩下滑 50%及以上的风险。

     2、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9.09%、69.73%、64.96%及 69.40%,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下游客户多为
知名终端设备品牌商、制造商,在市场上具有一定业务规模。公司目前与前述
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为公司经营业绩提供了有力保障。
未来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客户采购规模发生大幅下
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凭借在技术创新、可靠性制造、品质控制、综合服务等多方面竞争优势,
公司长期以来向下游国内外知名终端设备品牌商、制造商销售高技术附加值、
高品质附加值的智能电控产品,盈利能力较强。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快速
拓展、产品及客户结构调整,同时受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市场竞争加剧影
响,公司各期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26%、26.09%、27.89%及 29.38%。未来,
公司可能面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陈志杰、唐娟、陈玮钰三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99.50%
股份。本次发行后,上述三人仍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公司章程》
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
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作出了规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的监督约束机制,同
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但公司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
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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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控制部件产能扩张和产品升级项目”、“零功耗
起动保护器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是在现
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客户需求等因素,从现有产
能扩张、丰富业务领域、优化产品结构、增强研发实力等角度出发所制定,经
过了审慎、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仍可能存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波动、产业政
策发生较大调整、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上述项目延期或
者无法实施,亦或导致上述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可能因为工
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成本、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管理等因素影响,而导致
上述项目延期,并影响上述项目的实际收益。

     公司在超低功耗电子起动保护器产品领域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技术,但截
至目前,公司相关业务开展规模仍较小。若公司该业务的拓展不及预期,将对
公司零功耗起动保护器建设项目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研发费
用等成本费用大幅增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若产生的收益不及预期,亦将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募集资金
的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和达产周期,难以及时对公司盈利产生显著
贡献。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预计发行当年净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
净资产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将较以前年度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四、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智能电控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的结果,随着科技进步
和社会消费升级,消费者对各式终端设备产品在智能化、节能化等方面诉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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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提升,智能电控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不断丰富,在智能家居、商用电器、电
动工具、汽车电子、工业自动化、医疗电子等下游行业得到快速推广。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拥有广阔的终端产品市场、完善的电子
产业配套体系以及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吸引了全球智能电控产品产业的转移。
近年来,国内本土智能电控产品制造企业发展迅速,逐步具备了专业的研发团
队、先进的技术平台、完善的实验检测手段以及成熟的产品制造工艺,同时在
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也逐步向行业内大型跨国公司接轨,市场综合竞争力
不断增强。依托国内综合电子供应链优势以及本土智能电控产品竞争力的不断
提升,我国逐步发展成全球的智能电控产品主要制造基地。

     从需求端来看,国内家用及商用电器、工业设备、汽车电子、电动工具等
下游产业的智能化、自动化程度尚处于较低水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
及社会消费升级,智能电控产品在前述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同时医疗电子、
机器人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及传感技术、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3C 融合技术等
相关产业技术的升级进一步激发了对智能电控产品的市场需求。总体来看,我
国智能电控产品市场需求目前正处在高速增长阶段,国内智能电控产品企业处
于较好的发展环境。

     发行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深圳市南山
区领军企业,在智能电控领域的技术研发、产品创新、高端制造、品质保障等
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凭借前述优势,公司与 WIK、
TTI、Shark Ninja、多美达、GMCC 美芝、美的、美菱、扬子、奥马、远大、
TCL 德龙、Panasonic、格力晶弘等多个国内外知名终端设备品牌商、制造商建
立了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关系。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技术创新作为发展
核心驱动力,积极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产品。通过在智能电控
行业多年的深耕积累,发行人目前在变频控制、车载制冷控制、智能家电控
制、智能物联四个细分领域处于行业内优势地位。

     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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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环保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工艺流程,发行人涉及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以及工
业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发行人依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落实防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并投入相关的经费。针对废气,发行人安装废气处
理装置,经由活性炭吸附有效去除废气后达标排放;针对噪音,发行人周边为
工业厂房和道路,没有环境敏感点,发行人通过墙体、门窗隔离、加强对机器
设备的保养并采取相应减震措施等控制噪声源;同时,公司每季度针对废气和
噪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针对工业危险废物及工
业固体废物,发行人按不同的种类分别交给具有资质处理工业废物(液)的专
业机构、当地环卫部门或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
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 4 栋 1-6 层及 1 栋 2-3 层,为公
司研发及生产场所。

     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的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
[2018]200154 号),同意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开办的申
请;发行人已取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告知性备案回
执,同意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的备案申请。

     此外,发行人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核发的《广东省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排污种类为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等废气,有效期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19 日。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已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文
件:2018 年 3 月 28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智能控制部件产能扩张和产品升级项目出具了深光环批[2018]
200198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对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零功耗起动保护器建设项目出具了深光环批[2018]200191 号《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审查批复》,对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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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了深光环批[2018]200190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登录发行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
众信息检索,查阅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等文件,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履行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已就其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智能控制部件产能扩张及产品升级项目、零功耗起动保护器建设项目、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取得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无需取得环评批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企业股东国汇通、中天智科的工商资料、合伙人协议,
访谈了国汇通、中天智科的相关负责人,检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
网站公示信息。国汇通、中天智科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
委托资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国汇通、中天智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首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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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
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
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
内核小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
保荐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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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


保荐代表人


签名:刘兴德                                     签名:陆      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王炳全

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 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谢继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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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规定条件的说明与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
 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适用问答等有关文件规定,
 我公司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
 保荐机构,对于刘兴德、陆遥两位同志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其是否符合贵会
 《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以下说明:

      一、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
签字保荐代   已申报在审                                           已申报在审
                                        已申报在审企业名称
  表人姓名     企业家数                                         企业项目类型
 刘兴德           无                             无                 无
   陆遥           无                             无                 无

      二、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
 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签字保荐代
 表人刘兴德、陆遥最近 3 年内均无担任签字保荐代表人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
 人刘兴德、陆遥均不存在《意见》第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即“(一)最近
 3 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但存在第六条第(二)款所
 述情况,即“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的”,均不得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签字申报两家企业。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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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刘兴德、陆遥均无签字任何一家申报在审企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
定的情况。

     我公司同意授权刘兴德、陆遥同志担任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
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上述说明相关事项均真实、准确、完整,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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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已申报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与承诺》
之签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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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
同意授权刘兴德和陆遥同志担任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
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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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兴德




       陆   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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