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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2-26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递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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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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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参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和人员;

       (七)前述1-6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亲属关系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
以及知情人的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部门、岗位、与
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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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
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公司审核,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期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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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
知情人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签订保密承诺函。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如有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公司应对责任人
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
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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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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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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